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919号
原告:威海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343565687,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上河小镇1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3813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东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