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64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264203813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东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
被告:威海市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4405684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48号-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