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64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264203813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东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 被告:威海市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4405684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48号-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