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鼎顺建筑有限公司

威***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792号 申请人: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东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曾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鲁1002执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相关财产。现申请人以本院查封财产价值尚不满足其申请标的额为由,于2022年11月8日再次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