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47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庄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369461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
申请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莱芜经济开发区会计服务中心的存款70万元(专项资金除外);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