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2489号
原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庄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
原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墨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02631.57元及利息或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莱钢大道北11号商住楼的土建、安装,合同工期303天,合同价款4554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基础施工完毕后,因被告原因11号商住楼停止施工,原告已经施工的工程价款为602631.57元,原告多次找被告验收、审计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无奈诉至法院以实现所请。
立案后,本院多次到被告驻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村民称墨埠村两委都已经辞职,至今尚未成立。经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核实,墨埠村委会正在筹备选举中,具体选举日期不详。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正在筹备中处于不明确状态,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村委会成立后,原告可再立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