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3287号
上诉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昌鑫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莱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莱钢公司向上诉人昌鑫源公司出具的《通知函》虽经昌鑫源公司确认收到,但该《通知函》中载明的涉案工程量数额未有相关结算明细及审计、鉴定等材料予以佐证,且与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涉案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数额不一致,因此,一审法院将该《通知函》作为本案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证据不足,应结合涉案工程具体施工情况对本案涉案工程造价予以进一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