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3990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鑫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公司)、一审第三人唐怀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昌鑫源公司虽主张涉案工程与华旭公司无关,但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唐怀东在昌鑫源公司制作的调查笔录中承认曾挂靠江苏华旭公司施工涉案工程,根据其在一审中的陈述及李松利、张远波、朱敏三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四人合伙以华旭公司的名义承揽涉案工程,原审认定华旭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并无不当,昌鑫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昌鑫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苏 瑁
审 判 员 蔚 波
法官助理 付 辉
书 记 员 杨开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