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6993号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鲁07民终3287号民事裁定,决定撤销(2019)鲁078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4年7月7日,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寿光巿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详细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针对争议解决方式特别约定“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3.任何一方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不予履行调解结果,可在调解做出一周内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因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相关工程费用引致诉讼,当事人合意管辖约定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施行时间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揽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而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管辖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原、被告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东晓 人民陪审员  陈吉堂 人民陪审员  崔发茂
书 记 员  李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