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4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莱芜钢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民终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昌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