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执异42号
异议人湖北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606689185。
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万高新村。
法定代表人霍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提取异议人湖北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红安县高桥镇中彩项目中的工程款140000元(系***债权)。异议人湖北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
2020年11月5日,异议人湖北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后,主动履行了协助执行内容,并提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志 斌
审判员 李莉审判员李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余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