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9民终6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东侧***5层5E、5H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00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二环东路20号永利·幸福广场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63556903U。
法定代表人:黄仁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变更(2018)桂09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改判为上诉人负责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被上诉人工程款3501156.48元;二、撤销(2018)桂09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上诉人不需支付给被上诉人利息;三、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中约定,涉案工程款950万元中未付部分的工程款全部由上诉人负责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被上诉人**公司(其中在2018年1月20日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380万元用于解决工人工资,2018年3月30日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全部付清),上诉人务必无条件执行。鉴于案涉“玫瑰花园B-2”住宅小区的销售款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管,故双方特别约定案涉工程款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予以支付,且双方均按照该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二、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内容,被上诉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涉案消防工程被上诉人并没有完成消防验收。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已全部移交上诉人接收,且上诉人亦对涉案工程进行使用及销售,不存在消防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形,故,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决。
被上诉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公司的工程款39942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9日开始到**公司全部支付完工程款为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月利息(计算到2018年11月8日的利息为11982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公司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合花园)项目中剩余的住宅楼室外管道、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门窗工程、首层地面及空地硬化工程、排污及化粪池、绿化工程,土建防水、隔热、装修收尾工程等,但不限于上述剩余施工内容的工程发包给**公司承建,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由**公司全额垫资施工至工程全部竣工;合同所涉收尾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余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公司在质量保修期(5年)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公司;如超过30日**公司不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公司有权从百合花园售房款中直接抵扣,同时**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未付工程款项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等。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于2015年4月23日进场施工,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2017年10月20日,经**公司和**公司现场验收,确认**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为合格。2017年11月18日,经**公司与**公司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为9500075.45元。2017年11月21日,**公司与**公司双方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双方一致同意涉案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950万元,并约定了950万元工程款中未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由**公司负责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公司(其中在2018年1月20日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380万元用于解决工人工资,2018年3月30日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全部付清)。同日,**公司与**公司双方还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收尾工程移交协议书》,双方就项目收尾工程交付使用及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截至2018年12月4日,**公司以直接支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执行款中代付、业主支付、以玫瑰花园B-2住宅楼6单元501房抵工程款的形式共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713843.52元,尚欠3501156.48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具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其与**公司签订的《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公司与**公司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950万元,减除质保金285000元及**公司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程款5713843.52元,**公司尚应欠**公司工程款3501156.48元。工程经**公司验收合格并交由**公司实际使用,**公司现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进行抗辩该院不予支持;**公司与**公司双方约定由**公司负责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公司不是成就**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公司的付款责任并未免除;**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公司。关于利息的问题,**公司与**公司双方在《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该约定属双方合意,**公司逾期付款造成了**公司的利息损失,**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公司。**公司认为约定的利率过高,该院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公司与**公司双方在《“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中约定在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对付款的期限进行了变更,**公司应自2018年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1156.48元;二、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350115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利息给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48147元,由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90元,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657元。
二审期间,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公司签订的《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公司将已竣工验收的涉案工程移交上诉人**公司,上诉人**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使用及销售,应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但上诉人**公司并没有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工程款给被上诉人**公司,存在违约。且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上诉人**公司亦没有按结算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确认书判决上诉人**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的《“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约定由上诉人**公司负责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被上诉人**公司不是成就上诉人**公司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上诉人**公司的付款责任并未免除;故,上诉人**公司的该上诉事实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公司签订的《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五条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该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公司逾期付款造成了被上诉人**公司的利息损失,上诉人**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被上诉人**公司。一审法院在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过高的前提下依法调整逾期支付利息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公司上诉主张不需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