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9执291号

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9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桂0902执1605号】。2019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0)玉中执字第17-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执行案号(2019)桂09执291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9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1156.48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受理费费3765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0310.42元。

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其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支付7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支付2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支付63430.49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支付515382.99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2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计支付执行案件款3538813.48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扣收本案执行费40310.42元。2020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报告,同意放弃本案利息,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