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白县松旺镇李海宁水管厂、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5195号
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李海宁水管厂,地址:博白县松旺镇潭莲村白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3MA5M32DQ3J1-1
经营者:李海宁,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二环东路20号永利幸福广场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50900063556903U。
法定代表人:黄仁雄。
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李海宁水管厂诉被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以其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李海宁水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0元,由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李海宁水管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华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青龙
书 记 员 李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