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粤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华粤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6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太大道南城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671394426G。
负责人:梁寿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华粤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6号盈锋商务中心3栋办公1413、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257812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粤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上诉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