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唐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唐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62859255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蒙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49780-5,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唐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南京唐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2376元、差旅费5992.54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61368.54元,并支付以15237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已扣划11344元存款已发放完毕。
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本院将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头市博环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故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唐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