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天隆商务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215138XM。
法定代表人:熊大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爱华,女,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4321197431、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6日、收款人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卫生院、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出票金额3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美 丰
审判员 廖 晓 红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