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02民初3965号 原告: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二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78215138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垲臻,***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垲臻,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恒发公司不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2.判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裁决,认为恒发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7800元/月×4个月)有误,理由如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花费医疗费才2608元且未住院治疗,可见其伤情较轻,停工留薪期不可能为4个月,该4个月明显过高也未经过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另外,***受伤部位未能在《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找到对应的停工留薪期,换句话说***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因此,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酌定***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是没有依据的。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就应当按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4420元(260元×17天)。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7800元/月为标准(260元×30天),实际上是认为***一个月30天都在做工,该标准是不符合生活实际的。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恒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首先,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龙岩市劳鉴伤字2022年127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载明答辩人伤残情况: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功能良好。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四肢损伤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中膝关节韧带断裂的停工留薪期为3-6个月,伸屈功能较为良好,如含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延长不超过3个月。根据该目录,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是符合规定的。其次,恒发公司提出***的月工资应按4420元每月计算停工留薪工资的主张,其主张是错误的。答辩人与***签订的《施工企业劳动合同书》载明答辩人的工资为260元/日,每月按30天计算,即每月7800元。由于答辩人工作仅17天,因此不能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来认定答辩人的工资。劳动仲裁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答辩人的月工资符合合同约定。综上,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新劳人仲案【2023】第71号》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恒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建公司答辩称,该案的诉讼具体诉请主要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停工留薪期,不涉及第三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系未来城紫阳学校一期项目的总包单位,其将铝合金门窗安装分包给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29日***进入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双方有签订《施工企业劳动合同书》。2021年8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后***前往龙岩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86元,已由恒发公司支付。2022年8月3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龙岩市(新罗区)认定工伤【2022】3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26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龙岩市劳鉴伤字2022年127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另查明,***在2022年11月15日后有再去龙岩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工伤医疗费1222元,恒发公司对此无异议。《施工企业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为260元/日。再查明,七建公司有为未来城紫阳学校设计施工及运营一体化项目购买团体工伤保险。 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事项为: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一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181147.72元。2023年3月22日,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新劳人仲案【2023】第7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该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楚。二、被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30日起解除。并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8070元(8460元×4.5个月)。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1200元(7800元/月×4个月)。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伤门诊治疗费人民币1222元(130元/天×14天)。恒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疾病证明书二张、龙岩市劳鉴伤字2022年127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施工企业劳动合同书、龙新劳人仲案(2023)第71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七建公司应否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恒发公司应否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三、恒发公司应否向***支付工伤门诊治疗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十级伤残)且已生效,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七建公司有为***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 二、关于恒发公司应否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460元/月×4.5个月=3807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为260元/日,故***的月工资确定为7800元,符合双方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关于期限问题,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及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中***与恒发公司因故并未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但停工留薪的事实确实存在,故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载明:“四肢损伤-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膝关节韧带断裂的停工留薪期为3-6个月,伸屈功能较为良好,如合并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延长不超过3个月。”结合***的伤情,本院亦酌定***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故***的停工留薪亦酌定为7800元/月×4个月=31200元。 四、关于门诊治疗费。***在2022年11月15日后有再去龙岩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工伤医疗费1222元,恒发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亦予确定。 综上,恒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 二、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30日起解除。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70元。 三、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 四、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伤门诊治疗费122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 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