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2民初353号
原告:**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桑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拉萨市教育局,住所地拉萨市林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0100009910131M。
法定代表人:中楚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缘,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学,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其他情况不详。
第三人: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凌外商投资工业二区黄溪达到3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60366B。
法定代表人:孙柒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琼(该公司职员),女,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古交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建与被告拉萨市教育局、第三人袁学、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建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案开庭时间即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34.53元,减半收取计5117.27元,由**建负担。
审 判 长 南 姆 措
审 判 员 德 白
审 判 员 西绕措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雨 桐
书 记 员 达瓦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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