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主要负责人:李明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同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世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75年10月30=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冯光宏,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驻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世涛,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李原,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存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马洪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国浩,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季清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本案执行,现将本案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