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财保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戏谷现代城5#A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60366B。
法定代表人:孙柒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水利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工程款及质保金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金额为8717567.56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水利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工程款及质保金8717567.56元,期限为2021年11月13日止。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达娃央宗
审 判 员 次 仁
审 判 员 李 俊 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林
书 记 员 万 芳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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