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河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3民初1399号
原告福建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诗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河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
负责人***,村主任。
原告福建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河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9.7元,减半收取159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