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651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付银,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鸷飞,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第一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植,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第一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申请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谧
书 记 员 胡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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