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052号
原告: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63402301X5,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龙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天拓公司诉称,2016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以给原告公司介绍工程项目为由,要求原告向其支付45000元合作诚意金,不管原告是否洽谈成功,被告承诺无条件退还原告诚意金。2016年2月25日原告给被告**个人账户转账45000元。后原告就项目未达成洽谈合作,被告承诺全额退还45000元。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45000元本金;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金额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该款的银行利息共计6300元;3、被告承担该案件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告转账支付450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用于被告为原告洽谈工程所用。另原告提供其实际负责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佐证后因项目未洽谈成功,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为了承揽工程向被告支付45000元,被告亦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原告承诺还款。故原告在项目承揽未果的情形下诉请被告返还45000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45000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如下:1、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2、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承担208元,由被告承担10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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