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边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长林、李春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龚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孟凡竹,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书宇
审判员 吴红娜
审判员 许爱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