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

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鞍山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4112号
原告: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边永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韫晔,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立兴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区立兴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预缴15,441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飞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