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3执恢199号
***、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23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3258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3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7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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