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2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258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938元,执行费4787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