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276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九年    

 

     姜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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