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276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济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 洁
二〇一九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姜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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