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明、赵伟舟,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颖,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艳,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陕05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76元及执行费32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法定代表人林颖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宏博
审判员  董文吉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