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众鑫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万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颖,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众鑫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倾城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7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某某以再审申请人众鑫源公司名义申请再审称,秦某某的代理资格合法,本案应依法受理,具体理由如下:1、陈万钦于2017年12月4日给秦某某出具的委托书有原件,其授权合法;2、委托书中明确载明,秦某某受陈万钦委托负责“办理公司债务人拖欠资金的催缴及保护公司财产相关事项”,其提起诉讼未超出授权范围;3、一审法院去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对陈万钦询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4、陈万钦陈述与其出具的委托书相互矛盾,原审法院采信对陈万钦询问的内容而未采信委托书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众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万钦,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2018年5月,秦某某持有署名委托人为“陈万钦”出具的委托书以众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但该行为并非众鑫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理由如下:1、委托书虽署名“陈万钦”,但在一审法院对陈万钦的询问中,其在看过委托书之后明确表示“不是我及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及我公司并没有委托任何人”,因此该委托书真实性存疑。2、委托书原件署名委托人为“陈万钦”,未加盖公司印章,该委托行为属陈万钦个人意思表示或众鑫源公司的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同时,陈万钦明确表示公司印章在哪儿其并不知晓,而秦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了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了众鑫源公司的印章,其是否能够代表众鑫源公司亦无法判断。3、从委托书的内容来看,委托事项为“全权办理公司债务人拖欠资金的催缴及保护公司财产相关事项”,并未明确包含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4、即使认为上述委托关系成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案委托书为2017年12月4日出具,一审法院询问陈万钦的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陈万钦否认委托秦某某的事实亦可以理解为解除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
综上,秦某某以众鑫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众鑫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众鑫源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西京
审 判 员 路亚红
审 判 员 黄存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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