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6073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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