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翁朝,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4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1970。
负责人:薛文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94146748C。
被执行人:翁朝,女性,汉族,1988年0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10月0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翁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8)西证执字第16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44005.07元,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西证执字第22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高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幢XX室,房产证号为:105XXXXXXX-50-1-3-12602-1),本院已予以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但暂不具有执行条件。另查,被执行人翁朝名下有汽车两辆(陕AXXX**、陕AXXX**),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但无法控制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经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44005.07元,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4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勇锋
审判员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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