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某某与某某,翁朝,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异378号
申请人:***,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王博,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
负责人:薛文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翁朝,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朝、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斌昌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莎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莎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