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巍山县大仓镇胖子钢材经营部诉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廷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7民初502号
原告:巍山县大仓镇胖子钢材经营部。
负责人:皮桂平。
住所地:巍山县大仓镇仓西路。
委托代理人:熊志华,云南峻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学聪,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飞龙小区。
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巍山县大仓镇胖子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巍山县大仓镇胖子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巍山县大仓镇胖子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永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卜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