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县万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47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飞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55125560X。
法定代表人:董学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万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冠桑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N37PJ3Q。
法定代表人:王秀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冠县万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5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5民初3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邴广兴
审判员  王运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