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4435号
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经营者:姜福均,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飞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551125560X。
法定代表人:董学聪,经理。
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告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