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171号
原告: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文化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38051146A。
法定代表人:曹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罗韬,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此后,原告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
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63元,由原告大理州大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惠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丽艳
书 记 员 张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