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07-1号
原告辽宁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鹏,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鹏,男,汉族。
被告丁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鹏,男,汉族。
第三人北京市供用电承发包公司。
第三人北京电力工程公司。
第三人北京城区供电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亚能顺泰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亦利和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运达通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中视东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兴区供用电安装公司。
第三人北京世纪海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鑫伏安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国盛华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讯捷怡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科信能环(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第三人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
第三人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
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丁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第三人北京市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北京城区供电开发总公司、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亚能顺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亦利和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运达通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东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兴区供用电安装公司、北京世纪海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伏安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盛华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讯捷怡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科信能环(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在总计1,28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丁傑的应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第三人北京市供用电承发包公司、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北京城区供电开发总公司、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亚能顺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亦利和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运达通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东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伏安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盛华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讯捷怡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科信能环(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在总计1,28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丁傑的应付款,冻结期间上述第三人不得再向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丁傑支付应付款(限额1,282万元);
二、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