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8564号之一
原告:涿州市鼎盛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桃园区西坛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62214438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锦绣香江花园棕榈园8号楼1门1102号,身份证号码:130681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234168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州市鼎盛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涿州市鼎盛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涿州市鼎盛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鼎盛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00元,减半收取计323.00元,由涿州市鼎盛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