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农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农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4民初78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农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农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给付材料款83648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的第七项目部在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办事处承包街道硬化工程,赊购原告**材料共计821789元,原告的铲车为被告的工地施工,欠原告的施工费14700元,合计为836489元。此款至今未能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应按照无明确的被告处理。原告**坚持起诉而不撤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2.4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