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350号
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芙蓉新村12号楼4-5号。
法定代表人:徐业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鑫,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诺尔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浩然,经理。
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扎赉诺尔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以自身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6元,减半收取11203元,由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庞德毅
人民陪审员 韩荣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