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民初61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城新世界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新,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城新世界B区。
被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芙蓉新村12号楼4-5号。
法定代表人:徐业堂,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