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满洲里了凡木屋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781民初270号
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助理。
被告:满洲里了凡木屋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法律顾问。
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与被告满洲里了凡木屋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了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了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代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坚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万元×4.75%÷12个月×26个月,从2014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满洲里世界木屋博览园一期区内弱点及监控预留预埋工程项目,并签订《满洲里世界木屋博览园一期区内弱电及监控预留预埋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名称:满洲里世界木屋博览园一期区内弱电监控预留预埋工程,合同工期25天,预算工程造价30万元,付款方式:原、被告合同签订之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40%,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施工,并按照施工期限按时交工。2016年8月给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尚欠原告10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对于欠付原告1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书、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原告坚实公司与被告了凡公司签订《满洲里世界木屋博览园一期区内弱电及监控预留预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满洲里世界木屋博览园一期园区内弱电及监控预留预埋工程,合同固定总价款为30万元。原告施工的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已交付给被告了凡公司使用,现被告了凡公司欠原告坚实公司工程款10万元。被告了凡公司亦认可欠原告坚实公司工程款1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满洲里世界木屋博览园一期区内弱电及监控预留预埋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给被告了凡公司使用,被告了凡公司理应向原告坚实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故原告坚实公司要求被告了凡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满洲里了凡木屋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满洲里坚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