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万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31民初185号
原告:***,男,白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住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坤,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洱源县茈碧湖镇拓源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566201741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云,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白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住剑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诉被告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