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汇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2505)。
被执行人:**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科研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汇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2)辽0114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774261.01元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4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