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4187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盛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盛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3元,减半收取计6306.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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