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38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73876906。
法定代表人:字建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彭正良,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寻甸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与被告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正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劳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正良、***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小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