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38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被告: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73876906。
法定代表人:字建寿,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被告: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永联村民委员会运享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NKATT7P。
法定代表人:杨云清,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被告:彭正良,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寻甸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被告:王志胜,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与被告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彭正良、王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款已由本院委托的特邀调解员李桂舒、朱力琴主持调解,现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