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840号
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费炳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