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11749号
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费炳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凤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俱艳妮
人民陪审员 姚爱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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